职权名称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编码 | 120104MZJQR10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 |
实施机构 | 南开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管理除涉外、涉华侨和涉港澳台的婚姻 |
运行流程 | 初审—— 受理—— 审查 ——登记 |
责任事项 | 1.接受咨询,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申请婚姻登记材料;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告知理由);依法登记;为当事人制发婚姻登记证。 3.依法妥善整理、保管好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做好档案保密工作;对服务工作中涉及违纪违规问题的,进行问责。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87875586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 电子邮箱:nkqmzj_xzb@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