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制定和调整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
编码 | 120104FGWQT01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4.《天津市定价目录》(津发改价综[2015]800号) |
实施机构 | 南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与价格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负责辖区内非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价格、由财政核拨经费的养老等社会福利机构服务收费价格、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运行流程 | 1.落实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研究制定调价方案,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须召开听证会。 2.受理企业调价申请,研究、论证必要性,对确需调价的,制定方案,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须召开听证会。 |
责任事项 | 1.研究提出初步调价方案(意见); 2.征求意见,重大事件听取社会意见(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须召开听证会); 3.处内集体研究,并修改完善调价方案(意见); 4.报分管领导审定,重大事件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5.制发文件,组织实施。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365541 电子邮箱:nkqfgw_jggl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南开区黄河道39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