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编码 | 120104FGWCF03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三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请执行惩罚性电价。 |
实施机构 | 区发展改革委(双碳节能科)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制定计划—现场执法—形成报告 |
责任事项 | 一般程序 1.节能监察机构应当根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政区域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制作现场笔录,应当坚持“教育规范、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相结合的“三步式”执法规范,采取制作建议书等方式督促被监察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节能监察结束后,节能监察执法人员应当形成节能监察工作报告。节能监察工作报告包括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内容、方式、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整改或者改进意见的落实情况等。 |
监督方式 | 部门监督电话:63012197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390号前楼730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