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的监管 |
编码 | 120104FGWQT0500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清洁生产实施计划,明确清洁生产目标和岗位责任制。 2.《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对能源、水资源和原材料的消耗情况以及污染物的排放进行计量和监测,并保存原始统计记录。 3.《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南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双碳节能科)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实施检查——出具意见——监督整改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回避;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应告知当事人检查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告知检查结果;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监督电话:63012197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390号前楼730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