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编码 | 120104QZJWQT04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8年第3号,2021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南开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备案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 2.审核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的材料。 3.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证明。 |
监督方式 | 物业管理科部门 举报电话:27228562(对外热线电话)、83686659 电子邮箱:(无)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5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