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协议选聘物业企业核准 |
编码 | 120104QZJWQT04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8年第3号,2021年修订)第四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物业,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2.《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2018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实施机构 | 南开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予以核准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 2.审核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的材料。 3.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核准通知。 |
监督方式 | 物业管理科部门 举报电话:27228562(对外热线电话)、83686659 电子邮箱:(无)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5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