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负责对公证处和公证员违法违纪执业行为的投诉处理 |
编码 | 120104SFJQT02008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试行)》(1999年6月9日 司法部司发通(1999)059号)第三条 受诉机关是指所在公证处、直接主管被投诉人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第四条 受诉机关接受投诉案件后,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
实施机构 | 南开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处理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相关文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269538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二纬路24号 电子邮箱:nkqsfj_gfk@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