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 |
编码 | 120104SFJQT07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 (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 (四)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对司法鉴定人进行执业能力测试 |
实施机构 | 南开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上报—反馈 |
责任事项 | 1. 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组织鉴定机构进行评估; 2. 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对评估结果进行初审,并上报市局; 3. 区司法局将评估结果反馈各司法鉴定机构。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269538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二纬路24号 电子邮箱:nkqsfj_gfk@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