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编码 | 120104RFBCF03010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2.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津政发[2014]67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细则,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未办理事前备案手续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实施机构 | 南开区人防办(业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27580963 电子邮箱:rfbmsk2014@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335号(凯立科技大厦B座6楼)南开区人防办秘书科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