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和注销执业证书的初审上报 |
编码 | 120114SFJQT01009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修订)》(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
实施机构 | 武清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查并出具意见--告知--报市司法局审核批准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3.将审查后的材料报市司法局。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2162719 电子邮箱:wqsfjbgs@tjwq.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雍阳西道95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