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复查信访事项 |
编码 | 120114XFBQT01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信访条例》(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2.《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2005年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第十一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请求有关机关复查、复核:(一)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请求复核。(二)对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区、县人民政府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请求复核;对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可以请求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请求复核。”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督查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登记—委托或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提出复查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送达 |
责任事项 | 1.登记信访事项复查申请 2.调取相关案卷后,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书 3.对依法受理的复查信访事项委托或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复查建议 4.提出复查意见 5.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将复查意见送达申请人 6.书面答复信访人。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2111053 电子邮箱:wqxfbmsk@tjwq.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雍阳西道11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