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或收取押金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RSJCF0200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受理案件—调查取证—行政处理—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依法公开相关法律法规。2、受理举报投诉,检查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和规章的情况。对违法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对符合申请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告知其申请听证权利。3、监督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341610 电子邮箱:wqrlsbjjck@tjwq.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106号 邮编:3017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