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禁止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RSJCF0200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并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一)违反第(二)项规定,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项规定,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向求职者双倍返还收取的费用。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受理案件—调查取证—行政处理—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依法公开相关法律法规。2、受理举报投诉,检查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和规章的情况。对违法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对符合申请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告知其申请听证权利。3、监督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341610 电子邮箱:wqrlsbjjck@tjwq.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106号 邮编:3017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