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 |
编码 | 120114ZWFWBXK020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修订) 第15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 (2012年)第18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降低采暖、制冷、照明、动力、热力等设备的能耗。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投资项目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zwfw.tj.gov.cn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2-8213222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118号行政中心D楼一楼监察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