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排污许可证 |
编码 | 120114ZWFWBXK03007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第19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第21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版) 第45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环保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zwfw.tj.gov.cn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2-8213222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118号行政中心D楼一楼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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