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残疾抚恤金的给付 |
编码 | 120114TYJRSWJJF01001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第二十三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材料-资格审核-合格后予以发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材料并予以审核。 2、发放抚恤金。 3、资料归档。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82250757 电子邮箱:wqtyjrswj2@tjwq.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新华南路41号退役军人事务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