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擅自投产使用的、重大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YJJCF0101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擅自投产使用的; (二)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建设项目,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82125008 电子邮箱:wqqyjj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118号E楼501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