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CZJCF0500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第七十四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本通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依照《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营者或者投资者不得拖延、阻挠。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不得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主管财政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企业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财政局(会计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现线索—开具检查通知—实施检查—制作工作底稿—出具检查报告—复核—征求意见—作出处罚决定—监督执行 |
责任事项 | 事中: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告知监督对象权利义务;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作出检查结论并送达监督对象;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并整改,提交整改报告;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2173300 地址:武清区杨村街道雍阳东道12号 电子邮箱:wqczjbgs@tjwq.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