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4CZJJC06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财政局(会计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 上报材料--报备审核--审核成功] |
责任事项 | 事前:通知代理记账机构申报相关材料并上传财政部门 事中:对代理记账机构上传的材料进行审核 事后:将审核结果上报市局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2173300 地址:武清区杨村街道雍阳东道12号 电子邮箱:wqczjbgs@tjwq.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