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
编码 | 120114SJJJC01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应当予以配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审计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发审计通知书—告知提供所需资料—履行交接,保管、使用 |
责任事项 | 1.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可以根据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列明被审计单位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目录、需要填制的调查表格等,明确提交资料的期限。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2.实施审计过程中,根据工作情况的需求,继续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审计组应当严格履行资料交接手续,按规定要求核对、登记、使用、保管,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同时,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3.对需要归还的资料原件,要办理归还手续;对不需要归还的资料,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对上述资料涉密的,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9341893 电子邮箱:wqsjjbgs@tjwq.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118号E楼401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