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不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监督检查或者退水水质不达标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SWJCF0201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十二条 第七项 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水务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出示执法份证件——填应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备案。 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证)——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事项 | 事前:法律法规宣传。 事中:执法时应出示证件,调查时应两人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事后: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341218 电子邮箱:wqqswjhhk@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武清区水务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