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水务工程扬尘治理工作检查 |
编码 | 120114SWJJC05023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城市管理、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海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市政道路工程、水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设置围挡、苫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六十二条禁止在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第六十三条 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粉、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严密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项 施工现场未采取设置围挡、苫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未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二项 在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项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粉、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未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的,或者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水务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计划——(告知)——出示证件——检查—向当事人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提交检查报告——(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事前:制定检查计划,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事中: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事后: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341218 电子邮箱:wqqswjhhk@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武清区水务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