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水利工程建设中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合同项目工程质量等核备(定) |
编码 | 120114SWJQR06005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六条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水务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件——告知受理(与否)——行政确认——通知相对人取件 |
责任事项 | 事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事中:责任监督员确认材料是否符合规范,不符合规范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核行政相对人报送的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确认材料;作出行政确认或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通知相对人取件。 事后:当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等级持有异议并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时,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反馈质量监督机构。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341218 电子邮箱:wqqswjhhk@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武清区水务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