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批准 |
编码 | 120114SWJQT10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21)》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并向供水管理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水务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件——告知受理(与否)——行政备案——通知相对人取件 |
责任事项 | 事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事中: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全部材料;受理并作出备案;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事后:开展现场检查,了解是否按要求进行改建、拆除或迁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341218 电子邮箱:wqqswjhhk@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武清区水务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