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现场指导核查用水、节水情况 |
编码 | 120114SWJJC11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2.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2019年7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四条第一款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加强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可以根据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方式或者生产工艺;年实际用水总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并进行整改,节水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 3. 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2021》 第四条 第一款 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节水主管部门),对全市水平衡测试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并依法负责由市节水主管部门考核的非生活用水户水平衡测试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第一款 节水主管部门在确认非生活用水户在上一年度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后,五日内向应开展水平衡测试的非生活用水户下达开展水平衡测试的通知,并定期与非生活用水户沟通,了解水平衡测试过程,督促非生活用水户开展水平衡测试。 第七条 非生活用水户应在完成水平衡测试三个月内依据水平衡测试报告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至节水主管部门。 节水主管部门在收到整改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非生活用水户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非生活用水户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经测试发现不合格未整改的,按照《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水务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用水情况检查:制定检查计划——出示证件——现场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向当事人反馈检查情况——下达整改意见书 |
责任事项 | 事前:制作检查计划,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事中: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对非生活用水户用水情况进行核实并现场检查。将核查情况进行记录,对发现的违反节约用水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事后:发现问题需要整改,对非生活用水户的违法行为进行确定,并提出节水整改意见,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违法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341218 电子邮箱:wqqswjhhk@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武清区水务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