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需要疏干抽排地下水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备案 |
编码 | 120114SWJQT12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1)》 第二十五条:“开采矿藏和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地面沉降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7)》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3、《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2018)》 第十九条第一款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需要疏干抽排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应当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4、《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7号)第五部分“要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城市建设、矿山开采等建设项目施工和生产需要取用或疏干抽排地下水的,应严格进行水资源论证”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水务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件——告知受理(与否)——核查——备案登记——通知相对人取件 |
责任事项 | 事前: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事中:接件后,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行政相对人补正;材料补正后核查;核查通过后备案登记;按时办结;通知相对人取件 。 事后:检查建设单位是否落实经备案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341218 电子邮箱:wqqswjhhk@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武清区水务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