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临时救助给付 |
编码 | 120114MZJJF01003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20年第649号)第二十四条: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发挥各级核对机构作用。 32.《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的意见》(津民发〔2021〕14号)第二条 职责分工:2.区民政局负责制定本区委托街道(乡镇)实施审核确认工作文件,并报请区政府批准;对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定期组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对街道(乡镇)审核确认后的新增救助对象进行入户抽查;受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信访举报等工作。 4.街道(乡镇)负责负责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和确认工作;履行好调查核实、公示、审核、动态管理并做好救助档案资料保管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核意见,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民政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核查--审批--给付 |
责任事项 | 1.非本市户籍且无居住证的人员,可由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其向辖区救助站申请救助;没有设立救助站的区县,由区县民政部门协助其向市救助站申请救助。 2、( 1)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标准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2)对于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3、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管理。各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wqqmzjshk01@tj.gov.cn 联系电话:022-29585564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民政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