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
编码 | 120114MZJJC04004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0号令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们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组织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网上填报-审核-打印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含实地抽查)-年检结论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wqqmzjst01@tj.gov.cn 联系电话:022-22204443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新华北路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