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制造、销售不合格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MZJCF10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查处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wqqmzjshswk03@tj.gov.cn 联系电话:022-29331714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新华北路民政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