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
编码 | 120114MZJQR12002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五编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87号,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2条。 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第5条。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离婚: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
责任事项 | 1、接受咨询,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申请婚姻登记材料;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告知理由);依法登记;为当事人制发婚姻登记证。 3、依法妥善整理、保管好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做好档案保密工作;对服务工作中涉及违纪违规问题的,进行问责。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wqqmzjshswk01@tj.gov.cn 联系电话:022-82190165。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422号武清区市民服务中心2楼婚姻登记处。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