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 |
编码 | 120114MZZJWQT0203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十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负责本辖区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备案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给予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2966872 电子邮箱:wqmz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11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