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前审查 |
编码 | 120114MZZJWQT0203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由申请人向其主管的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负责市级宗教团体,区级负责区级宗教团体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下达决定文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2966872 电子邮箱:wqmz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11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