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编码 | 120114DAJXK01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72号)第二十条第三款: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2.《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二条: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一)列入市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向市综合档案馆移交;(二)列入区、县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区、县综合档案馆移交;(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项目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专门档案馆移交;(四)列入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向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档案馆移交。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长移交期限的,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3.《天津市档案收集办法》(201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第十二条第二款: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民生的档案,经协商,档案形成单位可以提前向同级档案馆移交。第三款:档案形成单位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向档案馆延长移交期限的,应当征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
实施机构 | 区档案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2136008 电子邮箱:wqqwbda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11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