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执行以及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4JTJJC0404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公路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代建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进行整改。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8号)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五)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交通局(天津市武清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现场核查-调查取证-制作检查记录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向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力义务等; 3.听取相对人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核查询问有关情况,制作检查记录; 4.对不存在问题的,告知被检查人;发现问题的,按行政处罚(处理)程序实施管理。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2107112 电子邮箱:wqjtjzfjd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泉发路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