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编码 | 120114JTJQT04049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主席令第86号公布,“2017年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六条“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3.《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津气发﹝2016﹞88号) 一、整合部门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二)重点专业部门: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港口、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交通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相对人的材料(实施现场勘查); 5.作出行政决定(不予确认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许可事项,对发现的违反行政许可行为依法予以纠正;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2107112 电子邮箱:wqjtjzfjd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泉发路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