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公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设进行批复 |
编码 | 120114JTJQT04057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主席令第86号公布,“2017年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发〔2016〕72号)“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交通部令第11号)第八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交通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相对人的材料(实施现场勘查); 5.作出批复 6.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批复事项,对发现的违反批复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2107112 电子邮箱:wqjtjzfjd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泉发路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