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项目管理混乱,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违反水运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约谈 |
编码 | 120114JTJQT04058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4号)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或者从业单位,负有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 (一)有较为严重的违反水运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的; (二)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 (三)项目管理混乱的; (四)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未按照检查意见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约谈前向被约谈人发出书面约谈通知,通知中明确约谈事由、程序、时间、地点、参加人等事项。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纪要。 对约谈事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在信用管理体系中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交通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 |
运行流程 | 登记-调查取证-约谈通知-依法送达-组织约谈-约谈纪要-记录公开 |
责任事项 | 1.对涉及需要约谈的问题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2.符合约谈条件的,向当事人送达约谈通知。通知中应注明约谈事由、程序、时间、地点、参加人等事项; 3.组织开展约谈,提出处理意见; 4.形成约谈纪要,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5.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约谈意见; 6.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单位,在相关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2107112 电子邮箱:wqjtjzfjd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泉发路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