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以及与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4JTJJC05028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二十一条审核部门应当组织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的建设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监督检查;但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所在水域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承担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核意见,并接受监督检查。 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应当加强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执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现场检查;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发现工程建设与审核意见不符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及时改正;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 与航道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逐级报送审核部门。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交通局(天津市武清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现场核查-调查取证-制作检查记录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向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力义务等; 3.听取相对人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核查询问有关情况,制作检查记录; 4.对不存在问题的,告知被检查人;发现问题的,按行政处罚(处理)程序实施管理。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2107112 电子邮箱:wqjtjzfjd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泉发路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