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船员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4JTJJC06066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船员必须携带的证件的有效性,检查船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交通局(天津市武清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现场核查-调查取证-制作检查记录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向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力义务等; 3.听取相对人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核查询问有关情况,制作检查记录; 4.对不存在问题的,告知被检查人;发现问题的,按行政处罚(处理)程序实施管理。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2107112 电子邮箱:wqjtjzfjd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泉发路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