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不停止违法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行政强制措施 |
编码 | 120114DPWQZ09003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实施机构 | 武清区东蒲洼街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5.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应当场告知或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并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378343 电子邮箱:wqqdpwzhzf33@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东蒲洼街道凯旋王国西侧东蒲洼街道办事处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