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HZJCF27008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武清区调整街镇执法事项的批复》(津政函〔2019〕139号) 一、同意你区拟定的《武清区赋予街镇部分区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将18项行政处罚职权赋予你区各街镇行使。 |
实施机构 | 武清区黄庄街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59610600 电子邮箱:wqqhzdjb@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黄庄街道泉里路1号黄庄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