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民族村资格的审核 |
编码 | 120114CGJQT33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 第十条 少数民族人口占全村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村,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区、县人民政府认定为民族村,并报市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武清区汊沽港镇人民政府(党建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初审上报与否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29491251 电子邮箱:cggdwb@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汊沽港镇镇政府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