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CGZCF39186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一)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三)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四)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宫)、青年宫及其他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五)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等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六)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七)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区、比赛区;(八)文物保护单位、公园等场所的室内区域;(九)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无烟客房;(十)机关、团体的室内区域;(十一)本条前十项以外的单位和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餐厅,以及向公众提供金融、邮政、电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十二)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及区域。 2、《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3、《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实施机构 | 武清区城关镇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29461062 电子邮箱: wqcgdjb@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城关镇北门城关镇人民政府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