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庭院、走廊、阳台、屋顶堆放物品的行政强制措施 |
编码 | 120114CGZQZ39251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 2、《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禁止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进行下列影响城市容貌的行为:(一)堆放物品、丢弃废弃物; 4、《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无责任者的,按无主物处理。 5、《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实施机构 | 武清区城关镇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5.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应当场告知或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并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29461062 电子邮箱: wqcgdjb@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城关镇北门城关镇人民政府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