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检查 |
编码 | 120114CGZJC46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3、《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八)公安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权。 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武清区调整街镇执法事项的批复》(津政函〔2019〕139号) 一、同意你区拟定的《武清区优化调整街镇综合执法事项目录》,你区各街镇不再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职权,改为行使相应的行政检查职权。 |
实施机构 | 武清区城关镇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必要时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29461062 电子邮箱: wqcgdjb@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城关镇北门城关镇人民政府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