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经营(含储存)本市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CGZCF49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下列品种的烟花爆竹:(一)摔炮、拉炮、砸炮,旋转、钻天和多响(含双响)的升空爆竹;(二)手持吐珠类烟花、旋转升空类烟花、玩具枪型烟花、带爆响的地面烟花以及各种规格的礼花弹;(三)与地面夹角小于90度或者升空二次爆响的组合烟花;(四)长度超过50毫米,直径超过8毫米的爆竹;(五)掺用氯酸钾、单发装药量超过0.2克的爆竹;(六)掺用氯酸钾的烟花;(七)本市规定的其他禁止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 2、《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含储存)本市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制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行政处罚权。 |
实施机构 | 武清区城关镇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29461062 电子邮箱: wqcgdjb@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城关镇北门城关镇人民政府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