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不按规定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MCZCF39087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2年津政令第 57 号)第十条第一款 下列范围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一)重点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二)主要景观河道及两岸建筑物、构筑物;(三)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商业街(区)、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公园绿地、广场、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四)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风貌建筑;(五)户外广告设施;(六)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范围。 2、《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2年津政令第 57 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不按规定设置景观照明设施或者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实施机构 | 武清区梅厂镇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29534091 电子邮箱: wqmcdwb@tjwq.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梅厂镇政府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