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MCZCF3917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项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八)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2、《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禁止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进行下列影响城市容貌的行为:(三)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 4、《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有第(三)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实施机构 | 武清区梅厂镇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一般: 1.发现或接到举报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简易: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29534091 电子邮箱: wqmcdwb@tjwq.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梅厂镇政府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