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养护管理单位不尽养护管理职责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MCZCF39187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 本市绿化的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其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负责。(三)单位附属绿地、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自建公园,由该单位负责。(四)商品住宅小区内的绿地由业主共同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进行养护管理;非商品住宅小区内的绿地,养护管理责任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五)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管理单位负责。(六)生态公益林由权属单位负责。(七)郊野公园的养护管理责任,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2、《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护管理单位不尽养护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致使树木死亡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可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三倍的罚款。 3、《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实施机构 | 武清区梅厂镇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29534091 电子邮箱: wqmcdwb@tjwq.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梅厂镇政府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