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MCZCF4601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消防条例》(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承租人应当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属消防设施、设备,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及出租人的监督检查,杜绝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武清区梅厂镇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29534091 电子邮箱: wqmcdwb@tjwq.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梅厂镇政府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